商品代碼的編制原則
商品號是依照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單位,分別由申請廠商自由設定,其基本設定原則如下:
1、食品、雜貨類
可依下列情形,分別設定不同之商品代號:
(1)商品名稱不同時;
(2)售價不同時,如10元,20元等;
(3)容量或重量不同時,如100克、200克等;
(4)包裝形式不同時,如罐裝、瓶裝、袋裝等;
(5)零售單位不同時,如一個,2個、半打、1打等;
(6)原料或品質不同時;如同為咖啡但其產地不同;
(7)大小不同時,如大、中、小號等;
(8)同為成套商品,但組成的商品不同或售價不同時;
2、衣料、服裝業
可以下列情形,分別設定商品代碼:
(1)品牌不同的商品
(2)出廠廠名不同的商品
(3)售價不同的商品
(4)質料不同的商品,如100%純棉,50%含棉;
(5)零售單位不同的商品,如1件裝,1打裝;
(6)尺碼不同的商品,如XL(特大)、L(大)、M(中)、S(小)等;
(7)組合商品其價格或組合方式不同的商品
3、新號碼與舊號碼
若為新上市的商品,應使用新號碼;而已編列號碼的舊商品,若其包裝或容量等改變時,也應重新設定新號碼。其有關之設定原則整理如下:
4、促銷商品的商品代碼
制造商可發售商為了達到銷售目標,常采用各種促銷活動。促銷舊商品,可沿用舊號碼,促銷新商品時,則用新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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