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少平:股權投資與我國合伙企業法的解讀
本文為全國人大財經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博士在2007并購重組國際高峰論壇上的演講:
大家好!會議給我布置這么一個題目,這個問題炒得很熱,能說明白的人沒有幾個,大家都在私募股權基金過程當中,有點霧里看花的感覺。現在人們一說私募股權基金非常重要,但是緊接著說第二第三的問題,他們就瞠目結舌。《合伙企業法》6月1日正式實施,實施之前還有若干制度要出臺,但是這個制度怎么辦也在議論當中。我想今天結合咱們這個題目,叫股權投資與合伙企業法的修改,講幾個內容。
一、中國的投資企業。
因為我們過去中國的投資主要依靠的是國家,投資80%、90%以上都是國家投資,或者是國有企業投資,現在極大的促進了我們生產力的發展,就促進我們民間投資企業。過去老百姓要么做一些小買賣,要是等著國家安排工作,現在大家想著如何賺錢、如何發財,如何做企業。現在企業怎么做?兩種方式,一種叫實業投資,我拿一點錢辦一個企業,租一個場地,進原材料,招員工,進行生產。另外就是股權投資,或者叫資本投資,股權投資一種是實實在在買股權,參與公司設立,一種去證券交易所買股票。也就是說股權投資是我們現在投資的一種重要方法。
那么通過股權投資,你可以實現投資者所想達到的一切的目標。股權投資的方式有很多,比方風險投資,還有租賃,還有一些其他方面的投資,并購投資,有些有很大的關聯,有些還是有區別的,但是股權投資在我們現代投資(18.93,0.28,1.50%)里面占有重要地位,它是我們兩大投資模式當中的一種。
二、并購。
并購應該是股權投資的一種方式,因為很多人講并購,但是并購是什么?首先所謂并購要么買這個企業的資產,或者買這個企業本身,第二我是買這個企業的股權,而且實行股份制以后,我們從市場經濟體制以來,對國有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國有企業過去幾百萬股國有企業,現在只有14萬家左右,所有加起來,現在不到2000家,直接管的是159,另外各省加起來也就1700多家,加起來不到2000家,但是它們的子孫公司加起來不到15萬家,另外還有大量的集體企業,現在無法統計,現在1500家拋開原有的國有企業,再除去我們已經改制的20、30萬家公司出資以外,別的都是集體企業,這些企業都要改制。
最近我們通過了《物權法》,對國有財產做了明確的規定,但是對集體財產那個地方規定不下去了,因為集體企業有很多東西說不清楚。說集體企業是國有制肯定沒有問題,但是國有制最后股權歸誰,肯定不可能歸國家,所以集體企業也要進行改制。怎么改,現在還是一個很大的問題,這樣就為我們的股權投資,為我們的并購投資創造了極大的機會,因為通過并購,只要控制股權,絕對控股肯定沒問題,我是絕對大股東,任何人無法控制我這個企業。除此以外,我再有相對控股,30%,我是第一大股東,最后我在這里面也要說了算,因為按照公司制度,最后是股權說了算,股權多,按照股權表決。這種我們國有企業、集體企業還有大量的事業單位要改制,這種改制,包括現在國資委,對于過去一些國有企業實行主輔分流。
并購有十大目的:占領市場;穩定資源。這兩年資源上漲的非常厲害,比如銅,馬上又要到8000美元了,所以說資源對企業非常重要,如果控制了資源,這個市場也穩定了;研發技術。大家都知道聯想,手提筆記本主板就過不了關,把美國的研發技術IBM全部買過來;更換企業。上市公司有相當一部分原來是干這個的,現在就改過來了,比方說華麗,比方說天津的創業環保( 8.72,-0.19,-2.13%),創業環保過去就是一個化工企業,現在搞成了生產水和處理污水企業;消除競爭。另外發行上市,降低成本,掌握另外一個企業的控制權,海外上市,以及促進對方企業的發展,通過股權并購可以在短短幾年里面增長幾倍。現在上市公司也好,一般企業也好,在三年五年從幾百萬,甚至幾十萬,上升到幾個億,上百億這樣的企業比比皆是,因為中國目前遇到發展最好的時機。
三、并購投資與合伙制度。
并購投資和合伙投資是什么關系?首先講一個現象,美國的風險投資85%以上采取的是有限合伙制度。什么是有限合伙?中國人絕大多數不知道,但在座很多外企同行,他們知道,中國的有限合伙他們不知道。我跟一些外國人打交道以后,有一個感覺,外國人很實用,不管理論上怎么講,我覺得這樣做非常有效,我就這樣做,但是咱們中國人做事首先要弄明白,這是怎么回事,名不正則言不順。我建議大家回去找一本《合伙企業法》看看,這是去年的,2006年8月27日正式通過的,這個法律里面專門規定有限合伙。
我首先講合伙,合伙最大特點一定要有兩個以上的人共同投資,這跟《公司法》一樣,《公司法》兩個以上可以,一個人也可以,這對于合伙企業不行,合伙企業必須有兩個以上。另外,合伙企業必須有一個人承擔無限責任。現在大家都知道有限責任,但有限責任指的是什么,我們大家也不完全明白,有限責任講的是投資者對于他投資的企業,在經營過程當中產生的債務,承擔責任的方式。記住這么一點,一個是我設一個公司,這個公司做買賣的過程當中,產生債務,然后我對這個債務承擔責任的方式,這叫責任形式。
責任形式里面有三種:1、有限責任。2、無限責任。3、兩合責任。有限責任就是我投資設立這個公司,它產生的債務。我投進去一千萬,我就負責一千萬債務,如果分到我身上兩千萬,對不起,兩千萬我不負責,我就負責一千萬。無限責任,在這個時候就不一樣了,我們兩個人設立這個企業,現在產生債務了,這個債務超過了投進去的資本,我投進去一千萬,現在五千萬的債務,那么我們一個人2500萬,我投進去1000萬,還不了另外1000萬,要從家里拿,當然這涉及到一個破產制度問題。但是無限責任區別就在這兒,一旦企業所有財產不夠清償債務的時候,要從家里往外拿。兩合責任就是在這個公司里面有一個人承擔有限責任,有一個承擔無限責任。這樣的話這個企業才有信譽,因此在西方國家,叫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一定是有人承擔無限責任,而且這種企業的信用比一般企業的效益更高,信用更高。所以很多風險投資企業愿意采取合伙制度,實際上就兩條,第一條它的信用度比別的企業要強,第二它可以放大資本。比方合伙有50個人投資,一個人一個億,就50個億,在這50個億里面,我這個無限合伙人有可能只掏一個億。在美國甚至一個億都不掏,就憑我的信譽,你們大家看中我,相信我,你們把錢拿來,我給你投資,我投資保證你賺。因此,在這種情況下,50個人,一個人2個億,就100億。在這種情況下,5000萬給我,我有可能只掏100萬,有可能就不掏了。目前國家法律里面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在美國可以這么做,可以不掏錢,你把錢交給我。這個我假設就掏100萬,你們都是100萬,加起來這個50億就是1:50,資金量就是放大50倍。當然這不是誰都可以這么做,一定要有相應的身份和資本才可以。我們采取有限合伙制最關鍵兩條,一個就是放大資本,還有一個就是免稅,實際上叫不收稅。在企業環節不收稅。這種風險投資也好,其他股權投資也好,采取合伙制度主要的好處在這個地方,因此,我們國家從風險投資80年代初期開始提,提到現在已經有20多年,但是我們的風險投資到目前為止一直發展不起來,沒有大規模發展,目前風險投資大概有500億左右的資金,還包括一部分外資,一些外資進來多少,我說不好,大概500億左右。它大概投了4000個項目,投進去資金只占投出去資金的1/3左右,最后有一部分已經退出來了,因為風險投資最重要一個問題,投進去就是要出來,我跟你們傳統投資不一樣,股權投資和一般實業投資最大區別在這兒,我拿你的股權,一定要看企業效益怎么樣,效益好在你企業長期住著,如果效益不好,我馬上走人。這是并購投資,包括風險投資,我們采取合伙制度,為什么要采取這個制度,還有幾點。
第一我們凡是進行股權投資,就需要錢。沒有錢做什么風險投資,做什么并購投資,現在股權投資最大的好處,用我的信譽和機制也可以拿來錢。最簡單設一個公司就可以拿來錢,現代公司很少有幾個拿自己的錢去購買,利用現在體制集中社會閑散資金來投資,但是有一條,現在這種模式,或者資金進入的模式,實際上是三種,1、公司制。2、合伙制。3、基金制。但是我們相比而言,公司制從這個角度來講是最高端的,因為公司制有幾條。第一它的資本放大效果,我募集一個億,運作一個億,可以借款,可以發債。所以這種情況下,你的資金放大效益是1:1,或者說1:2,但是我如果合伙制,我拿1%,然后最后你把百分之百的資金交給我,由我來管,1:100。比如現在有一個證券投資基金,華夏基金注冊資本是一個億,現在管理的資本量超過一千億。當然它現在用的是基金制度,因為基金管理公司設立一只基金,兩只基,十只基金錢拿來我管。現在基金可以做,合伙可以做,但是公司做不了公司只能是1:1或者1:2。
第二只要做成一個實體,就有一個所得稅的問題。企業所得稅第一條明確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這個法律規定所有的企業都要征稅企業所得稅,原來是33%,現在降到25%,這是一個重大的進步,是我們內外資企業處在一個平等的基礎上。2000年國務院專門發這個文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征收企業所得稅,這個企業所得稅是投資者從企業分得的利潤自己繳納的稅。
第三就是管理成本。這個公司管理成本在座有很多公司,有誰的公司管理成本低于它銷售收入的5%。因為過去規定企業管理費可以在5%,這是國家成本會計制度規定的,我們企業往往超出這個比例,但是合伙企業、基金也好,管理成本大大低于這個幅度。現在基金提出比例是1.5%,合伙企業可以多提,管理費1%-1.5%,但是可以根據你的效益提取20%,但是這是和效益掛鉤的,從這幾個角度來講,有些合伙制度比公司制度要好得多。當然公司制也有公司制的好處,合伙制度有一個前提,就是這種制度的治理結構沒有公司治理結構那么嚴密,監督那么強,它主要依靠于合伙人之間的協議來進行監督。因此,我們風險投資也好,并購投資也好,在很大程度上,它要采用這種合伙制度。
第四《合伙企業法》的修改。《合伙企業法》是1997年2月份通過,8月1日正式實施,本來《合伙企業法》在制定過程當中有兩個問題考慮了,一是法人合伙問題,二是有限合伙問題。但是當時有一些專家說我們生活中根本沒有有限合伙,因此在人大討論的時候,對這兩個問題,一個有限合伙原來有照拿掉了,對于法人合伙是兩種意見,一種意見堅決要保留,一種意見堅決不能留。最后想來想去,采取一個招,原來的法律可以看出,《合伙企業法》第八條第一項,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必須是無限責任者。這個無限責任者肯定就是合伙人必須是無限責任者。我們一般法人企業是什么?法人承擔什么責任大家知不知道?我們80%-90%的人認為法人承擔的是有限責任,這是錯的,法人承擔的不是有限責任,就像我個人承擔無限責任一樣,我個人承擔無限責任就是把我家里所有的財產拿出來,我們一年在北京平均一年的生活水平是多少,比方有一百萬,雖然我沒有一百萬,把我所有財產拿出來,扣掉你一年的生活費,剩下就要拿出來去舉債,這叫無限責任。企業責任,《公司法》第一條說,公司是企業法人,有自己的法人財產,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那么這個地方不管債務多少,不管財產多少,債務是1000萬,財產是500萬,清償不了就要依法律程序。最后能夠確定注銷的,物主說你有債務不能清償的,能夠把你債務免除的只有是法院。因此這個公司是拿我全部的財產去清償債務,清償不了的,在破產程序里面可以免除。
因此,公司對法人一定要明確,他承擔的一定是無限責任,而不是有限責任。但是《合伙企業法》就規定,合伙企業合伙人必須是無限責任者。我們當時采取一個妥協,法律是無限責任者,但是在執行過程中,我們沒有一個企業到工商局去這樣登記,我們工商部門也沒有一個人認為可以進行這樣登記,因此到目前為止,我們合伙企業都是個人。我們的合伙企業真正依據這個法律設立的只有6萬多家,加上原來的不到13萬家。因此原來法律對這個問題考慮到,后來由于當時條件限制和人們意見不統一,因此法律沒包括這么兩塊,經過將近十年的實施,我們現在對《合伙企業法》進行了修改。
我們這次修改主要修改什么內容呢?主要修改四大類,我在這里主要講六個問題。第一個問題就是法人合伙。有人說了法人合伙有什么好處,法人多好,比方有多少債務,最后還不了,我宣布破產就完了,可以免債,如果法人合伙干嗎用一般的合伙制度,合伙制度有最大的好處很靈活。比如現在一個大企業,要搞技術研發,聯想搞手機主板研發過程當中,覺得這個期限太漫長了,我們現在采取措施,我是買了,一買買了四十多個億,把人家技術買過來,確實不容易,但是成本多高,現在民間有很多人,比如科技人員、學生、海外留學人員回來以后,有大量的知識,但是沒有錢,你們可以搞一個合伙,這個合伙可以一年,也可以兩年三年,注冊三年以后,研發一成功,企業就解散,多好。這時候研發的一些成功,我給你出什么條件,你出什么條件,研發完了,咱們互不相干。但是一個公司要做起來非常難,這就有利于大企業和小企業合作,有利于建立自主創新型企業。企業的生命重在創新,我常講一招鮮吃遍天,如果你這一招被別人吃到,你就沒戲了,因此我們的創新完全可以用這種方法。從并購投資來說,股權投資來說也是這樣的,因為我們這幫人,投資者手里拿著錢,但是沒有技術,為了拿到你的技術,跑到你公司給你股權,我可以參與,我一旦參與,一切東西可以為我所用。因此法人合伙對我們企業非常重要。
另外,我們現在講風險投資,風險投資發展了20年,到目前為止我們風險投資兩個最關鍵問題解決不了。股權投資也好,資本投資也好,最大兩個問題,第一叫喉嚨,第二叫排泄。風險投資中國最早一個公司叫中創,國家當時給了幾個億,最后做了幾年死掉了,因為把錢投到一個企業里,企業干了兩年,項目研究成功了,然后就要退股,國家錢更拿不了,這個錢投進去拿不出來,如果國家給它源源不斷的錢也可以,大不了最后這個公司不行死掉,這邊投進去退不出來,那邊沒有源源不斷的錢,所以就死掉。
我們現在風險投資只有500個億,最后只投出去1/3,我們外資企業在這方面非常靈活,因為它在這個地方找好項目,一找好之后立馬到海外上市,我們國內企業不行,一投進去最后退不出來,退不出來就死掉。因此,法人企業在這里投資最好的辦法就是合伙,大不了最后把股權賣掉。經過這十年我們深深感到,不讓法人合伙是一大失誤。
這個法律現在實行新的制度,叫特殊的股東合伙。就是說現在有一個企業如果全部合伙人都承擔無限責任的話,那么這個企業就叫普通合伙,普通合伙適用于所有的企業,但是有一個問題,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十年以來,我們中國中介機構,我經常講十大中介服務機構,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專利代理所、商標代理所、律師合作診所、設計勘察事務所等等十大類,這些事務所他們在做業務的時候有一個問題,它收的錢只是它的一個設計費,它沒有投入,它們也沒有成本,給你提供什么服務,我收取這個費用。因此現在對它采取什么模式?比如證券公司會計師跟著一塊作假,一罰200萬,因此國外法律規定采取保險的方法,我們中國目前沒有做,實行基金制,從費用里面提出多少錢建立一個基金,但是又有一個問題,我就注冊10萬,結果造成損失200萬,沒法做,因此,法律規定我們這樣一些機構,可以采取合伙制。過去合伙制所有合伙人都是無限責任,無限責任就有一個問題。
比如中國機構做不大,它在北京設一個事務所,它在天津設一個辦事處,在海南設一個辦事處,那么現在有一個問題,法律規定所有人要承擔連帶無限責任,就等于你在海南分所,承攬的業務,造成的損失,要總所的人跟你一塊承擔無限責任,造成一千萬的損失,到我這個地方,北京的合伙人每個人都承擔十萬塊錢,肯定不干。這種情況下,國外實行有限責任合伙,在平常每個人還是無限責任,但是如果說這一個債務是由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所造成的,這個時候法律規定由你個人負責,其他人不承擔連帶責任。就是實行這么一種有限責任合伙。我們這次法律把它引進來。其實這個東西引進來,純粹就是一個偶然。成立這個法律起草組的時候,當時考慮要做一個有限合伙,后來寫了一個簡報,被財政部門轉發到會計師協會,會計師協會一看非常高興,因為國外現在普遍推行的這種叫有限責任合伙。說有限責任合伙非常好,我們堅決支持搞這個東西。后來我說有限責任合伙不對,我們是要搞有限合伙,是因為打字人員打錯了,打成有限責任合伙,但是有限責任合伙和有限合伙是兩個概念,他們一說我們說不對,我們叫有限合伙,不叫有限責任合伙。所以這實際上是一種誤會,導致這么一種制度的產生和發展,因此在這種時候,我們仔細查,查完了以后覺得這種制度不能要,我們研究三年時間,研究透了,專門在法律里面做了這么一個規定。這種制度只適用于企業性的專業服務機構,包括會計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破產事務所等等這樣一些機構。第三種就是有限合伙。我剛才講的原來法律有這么一章,后來由于大家認識不一致,在原來法律里面去掉了,1997年通過這個法律,1998就產生問題。當時在兩會上,陳世威政協代表在會上提出,要大力發展風險投資,他是中國“風險投資之父”,要采取合伙制度,我們要實行有限合伙制度,但是法律沒有這一章,所以就不了了之,因此很多文件就說,要大力發展風險投資,要實行有限合伙制度,最后法律規定,合伙企業合伙人必須是有限責任,就什么也做不成。
但是大家私下里在做。新疆有一個企業跑到北京來,設立一個有限合伙中心,剛剛設立不長,就到證監會去了,證監會說你這個企業是誰設立的,大股東是誰,大股東是一個上市公司,就把大股東叫來,你是不是參與投資,你在里面做什么,他說我承擔無限責任,因為我投了幾千萬,我得管。你知不知道《公司法》規定不能承擔無限責任,但是我們有什么什么規定,規定說可以做有限合伙,證監會說我是以全國性法律查你,限你多長時間撤出來,不撤出來就合伙。因為上市公司指標非常嚴格,一旦給你吊銷的話,什么都做不成。就幾千萬搞投資的,錢一撤走什么都做不了。因此地方性法規產生很大的問題。股權投資、風險投資大力發展,特別強調我們要趕快實行基金制、合伙制,因此這個時候我們就采取措施,最早采取措施我們想制定一個風險投資法。曾經在九屆人大的時候,立法規劃里面要制定一個風險投資法,什么叫風險投資,連風險投資的概念都產生問題。
對有限合伙制度,我們現在作風險投資最大一個問題,就在于目前資金進來有比較多的限制。比方現在有一個人要設立公司,它沒有一個實體的經營,要募集資本,就遇到一些問題。我們幾乎每年要產生某一個企業或者某一個個人募集資金,最后違反法律。上個禮拜有一個證券公司找到我,在2001、2002的時候他們做代客理財,2001年股市下跌,從2425點跌到1498點,最后告到公安部門來查,由于它在做資產委托的時候,承諾保證多少收益,因此,公安部門認定你這屬于非法吸收儲蓄,大概吸了幾個億,后來就找我,問我是不是非法吸儲。《公司法》修改之前,公司不能私募,必須經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這次《公司法》修改就可以了,現在《合伙企業法》也解決了這個問題,實行有限合伙制度,就可以兩個以上,50個以下的合伙人就可以募集錢,投資100萬,50個人1人投1萬就是500萬,投資200萬就1個億,因此實行這種有限合伙制度,就解決了這個問題。
目前,《合伙企業法》對這個問題專門增加了一章,有限合伙制度,但是我們大家要記住一點,有限合伙制度,無限合伙人要負責企業管理。為什么我們國外這些風險投資,比方說華平、摩根,他們作風險投資也好,股權投資也好,他們要當無限合伙人,要承擔無限責任。無限責任企業里面,第一必須要有兩個以上合伙人,而且必須有兩種以上的責任形式,有一個無限合伙人,有一個有限合伙人。第二在這種制度里面,一定是無限合伙人掌握資金。第三有限合伙人在這里面,一定不能夠負責企業的管理,不能在里面當高管人員,他主要把他自己暫時不用的錢用在這兒投資,獲得比較高的投資收益。因此我只要把錢拿進來,不能說今天這個錢要干這個,明天這個錢要干那個,這個就由合伙人管。你可以對他進行監督,你在協議里面可以提出你的要求,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在協議里面作出規定。第四,一旦這個企業破產或者資不抵債,除了你自己的財產以外,你要拿別人的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另外對于有限合伙人你投進來多少,承擔債務就是多少,萬一債務超出你投進來的資產,可以免除。有限合伙人符合條件可以變成無限合伙人,無限合伙人當夠了,不愿當下去,可以變成有限合伙人,這是可以的,但是法律對于兩種轉換是有責任的。比如有限合伙人,從今天開始變成無限合伙人,當有限合伙人期間只承擔有限責任,比方那個時候債務沒償還,現在要償還了,法律規定你要承擔有無限責任。反過來如果說你原來是無限合伙人,現在是有限合伙人,那個債務在當時產生的,延續到現在,對那個時候的債務你也要承擔無限責任。我們做股權投資的時候,這點一定要明確。
四、這次法律修改明確了《合伙企業法》所認定的合伙企業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這點一定要跟我們所得稅法明確規定,企業創業投資的,可以給予稅收減免。當然我一直反對這點,創業投資實際上是一個集合的概念,包括風險投資、企業并購投資,合起來叫創業投資,創業投資有一個問題,到底股權投資的公司是創業投資,還是投資對象是創業投資,這沒有說。既然不說就很難辦,股權投資本身就可以賺比較大的利益,這種情況下法律還得免稅。投資對象,創業過程當中搞技術研發,這個時候應該給稅收優惠,但是沒有明確,而且國家對別的方面也有優惠。因此,那個說法不明確,這個法律一通過以后,稅務部門、財政部門會做出具體的解釋。這種稅收是國家對你的一種恩施,因為國家鼓勵你從事這種行為,從事這種經營,我應該收稅而不收稅。而合伙企業里面不是,合伙企業規定這種企業根本就不用交稅。
這些企業在企業環節不交所得稅,它的所得稅只能由合伙人,你是法人你回去交企業所得稅,你是個人,回去交個人所得稅,有人說不都是一樣的嗎,不對,對企業來說,外國人根本不用講,都明白,因為股權投資公司一年投資收益,比方說今年100萬,今年賺了20%,20%都分,之后分給你是20%的利益,你回去分擔100萬,交25%的所得稅那是你的事。但是公司不一樣,公司要交25%,從公司里分得的利潤,你回去還要交25%,因為個人所得稅必須叫20%,因此無形當中就是你的投資收益就降低了,這非常重要的。但是還有一條,我在這個地方明確的是不收稅,從道理上不收稅。有人說法律怎么還區別對待,因為這種企業是有人承擔無限責任,他自己的財產和公司的財產基本是密不可分的,一旦公司不能夠償還債務,要從家里拿錢償還債務。因此企業財產就不是一個獨立的納稅主體,它的納稅主體就是你的合伙人。反過來從你個人來說,有限合伙人把你的錢拿到合伙公司,合伙公司給你投資,因為這錢拿到這兒以后你無權支配,你也無權說要干這個要干那個,你要把錢交過來,歸我管理,相當于信托財產。信托財產在信托收益階段是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由信托所得的收益分到收益人手上,收益人去交所得稅。這次法律明確把這點寫到法律里面,盡管說在起草過程當中,有很多人有不同意見,特別是稅務部門,說這樣做太難了,還是在企業所得稅里面,然后個人分到以后,或者合伙人分到以后,在這個地方一扣,我再一做,稅就免了。但是按照國際通行法則,在這個地方是不征收的。
五、涉及到律師事務所,還有其他事務所。
大家都知道我們中國律師事務所,還有一些其他的事務所不愿意當企業,一說企業,覺得不行,企業都是統籌管理,我不愿意當企業。很多律師主管部門就不愿意。一提到企業就不行,現在企業是不盈利的。這些律師事務所要實行特殊的普通合伙怎么辦?我們原本想把它直接拉進來,先排除再說,由立法機關審議的時候,非企業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適用于《合伙企業法》第二章規定的特殊普通合伙方式。
最后一點關于外資的問題。
現在法律里面說外國企業和個人在中國參與設立合伙企業,由國務院依據本法制定辦法。因為《公司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都要適用我的《公司法》,這點是明確的,它適用《公司法》,難道《合伙企業法》沒有企業,《公司法》就適用,《合伙企業法》就不適用。現在有一個問題,“適用”是不是也有一個問題,一般公司進來就當作股東,即使是合伙股東也沒有關系,到我這個地方承擔有限責任,而合伙企業在這個地方承擔有限責任,投資一兩個億,最后反正這個錢已經進來了,沒有關系,承擔無限責任,一旦公司資不抵債,他就要拿其他的錢來,如果沒有財產,就沒法做。他應該對這個問題有所規定,怎么規定呢,適用《商品企業法》,中外合資不適用它,中外合作里面有一點是無限責任,法律規定的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不是法人,與他相關就不是合伙,因為合伙有自己一套流程。因此就沒法做,如果說他進來直接用的話,面臨著我們要單獨設立一個中外合資、中外合伙,大家的很麻煩,因此這個問題還要做進一步研究,最后法律在108條規定,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和參與設計合伙企業由國務院來規定。
合伙制應該怎么做?現實生活當中,因為法律沒有實施,我們現在社會中沒有,但是外資企業是有的,因為依據國外法律來做的,所以無所謂,但是內資企業現在有一些在做,其實這里涉及一個最根本的問題,基金是什么東西?很多人講要搞私募基金,我問了好幾個人不知道基金是什么東西。我理解,所謂基金,因為我們查任何書找不到,包括問外國人也講不清,但是他知道怎么做。我琢磨有兩個特點:1、它一定向特定的對象,比如在座的這片人我向你們募集,一定不是向一個人募集,是一片人,一定要向眾多的人募集,如果說公募就是不特定的,如果是私募就有特定的。2、募集的錢放在這兒就成立一個基金財產,我用這個基金財產拿去投資,要分別投于不同的投資對象,這才叫基金。
當然,我們國家目前基金可以這么分類,第一政府資金,政府依據國家強制力,按照一定方式收的,收完了設立,然后它有具體、固定的投資或者使用方向。第二公益基金。比如扶貧基金,這叫公益基金,公益基金有一個專門的設立目的。我們民政部專門設立一個《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三叫投資基金或者商業基金。商業基金就是從老百姓那兒募集起來,完全按照商業模式募集,募集完了以后按照商業慣例投資的基金,這種基金實際上是我們目前按投資對象劃分有五個類別,證券投資、產業投資、風險投資、并購投資、房地產投資。我買這個企業某個車間的財產,但是購買的對象已經股份制了以后,你可以買它的股權,也就是只要買它的股權的這種投資,這就叫股權投資。那么股權投資實際上是我把錢集中起來了以后怎么投,是這么一個問題,在具體操作的時候,實際上就兩種辦法。一種辦法具體設一個有限合伙,法律規定有限合伙最多合伙人50個人,比方說一個投資管理公司,設立一個有限合伙,這50個合伙人把錢集中起來,50個億,我是無限合伙,我直接操作50個億。第二把這個基金機構設立以后,把50個億拿過來交給管理公司,現在不少做風險投資是這么做的,設立是一個實實在在的公司。比方我知道某某公司設立一個叫“新材料投資有限公司”,然后募集了兩個億,它在這個地方成立一個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別的都不做,他們做出一個決定,把兩個億委托給管理公司來做,然后他們平常就沒事兒了,這個錢就拿去投資,投完了收益再給你。但是這里面有一個問題,做成一個公司的形式,那么法律規定,公司就要注冊,注冊就要設立登記,登記就要25%的所得稅。因此在操作上有一些不同,具體講起來還很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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