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改名潮來了!
來源/青眼
撰文/辰龍
前不久,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普通化妝品備案問答(四十期)》中稱,產品名稱通用名中有原料名稱或者表明原料類別等詞匯,以及標簽宣稱原料特定功效的,應在產品標簽樣稿中勾選特定宣稱(原料功效)。
青眼號外注意到,除廣州市外,海南省藥品查驗中心等也以問答形式發布類似內容。與此同時,多張疑似化妝品備案審核意見的截圖在業內廣為流傳,內容均為產品名稱帶有原料名稱但未勾選原料特定宣稱被要求限期整改。
對此,有業內人士表示,“化妝品改名潮要來了!”。也有不少人認為,一直有相關規定,只是之前有些地區在具體實行上可能較為寬松。而種種跡象表明,隨著監管力度的不斷加強,化妝品炒成分概念的空間將進一步縮減,化妝品產品命名加速進入“用事實說話”時代。
01
多地審核尺度收緊
前不久,有多張疑似化妝品備案審核意見的截圖在業內引起不小的反響,圖片中被要求限期整改的審核意見大多為“產品名稱帶有原料名稱的,應該勾選原料特定宣稱”。
▍圖源自網絡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截圖內容也得到多地化妝品相關部門的間接“證實”。譬如,負責海南省化妝品審核工作的海南省藥品查驗中心在5月底曾發布問題解答,其中特別提到部分企業存在“未按要求在系統產品標簽模塊中規范填報應當標注的內容”的問題,即產品通用名稱使用具體原料名稱或者表明原料類別詞匯的,以及在銷售包裝上宣稱原料功效的,未在標簽樣稿中勾選特定宣稱(原料功效)。
與此同時,作為化妝品產業重鎮,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則在6月份發布的《普通化妝品備案問答(四十期)》中提及,如產品名稱通用名中有原料名稱等詞匯,應在產品標簽樣稿中勾選特定宣稱。
▍截自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
根據《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規定,化妝品產品中文名稱一般由商標名、通用名和屬性名三部分組成,其中通用名應當準確、客觀,可以是表明產品原料或者描述產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那么,廣州市、海南省等地密集發文,是否意味著監管部門對于帶有原料名稱的化妝品名稱審核開始收緊?
對此,青眼號外聯系了海南省藥品查驗中心、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其中,海南省藥監局化妝品科工作人員告訴青眼號外,“我們一直有全國性的關于備案的定期會議,如果對法規有新的解釋會(同步)。此次只是可能之前對于法規的理解并沒有那么透徹,經過了有關專家的解釋,最終在法規的理解上統一了,所以并不算什么新的要求。”
該工作人員還透露,除了海南,廣東、山東、河南等地也已按照上述解釋執行,未來不排除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也會通過發布問題解答的方式進行公開釋疑。
青眼號外注意到,正如上述工作人員所言,早在2021年發布的《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八條規定就要求,通用名使用具體原料名稱或者表明原料類別的詞匯的,應當與產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該原料在產品中產生的功效作用應當與產品功效宣稱相符。
而此次各地有關部門發文,無疑是對該條法規的進一步細化解釋以及各地審核尺度的統一,即產品備案帶有原料名稱的,必須提供原料功效證明,且原料功效需與產品宣稱功效一致。
“收緊信號”。有行業人士就此指出,結合此次地方藥監局對化妝品的審核意見來看,在實際執行尺度中,《辦法》第八條規定第二項對于產品名稱的規定或已全面落實執行。
02
早有規定,企業響應執行
青眼號外注意到,早在去年4月,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就特別舉例表示,如產品名稱為“某某氨基酸面膜”,產品功效宣稱為抗皺,則產品配方中應包含氨基酸,并且氨基酸的使用目的應當與抗皺相關。
“一直有相關要求,可能只是各地具體執行力度不同。”多位業內知名研發工程師告訴青眼號外。一位資深研發工程師表示,“此前確實早有相關規定,但之前在這一塊監管可能比較放松,現在應是為了進一步執行先前文件的精神。”
廣東柏亞化妝品有限公司研發總監施昌松則稱,“此次變動是為了嚴格執行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用原料名稱來命名,要跟它的原料功效相關聯,我覺得這無可厚非,就是進一步規范行業亂象,防止有些企業引用一些功效原料來炒作虛假概念。”
某知名原料企業研發負責人也表示,“我覺得很正常,因為現在中國的化妝品法規應該是全球最嚴了,以前很多產品名稱中的原料不做功效測試,只是以原料的名字去命名。”
該負責人舉例稱,“煙酰胺在普通大眾印象里,都知道它就是美白成分,但有些企業以‘煙酰胺精華’命名的普通化妝品添加的煙酰胺成分很少,也沒有做功效測試,消費者看到煙酰胺可能就會默認產品有美白功效,這樣企業就等于代替了美白特證。這樣的話市場就會很亂,而且很多產品的水平也是參差不齊,所以我覺得國家這樣監管不奇怪。”
不過,也有不少業內人士表示,希望有關監管部門多傾聽化妝品從業人員的專業意見,避免脫離生產實際,出現一刀切現象。
值得一提的是,多位廣州本地化妝品企業相關負責人告訴青眼號外,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問題解答發出后,目前不少企業已經在進一步落實該要求。
“化妝品改名潮來了!”一位資深研發負責人直言。
對于當下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產品,有業內人士指出,企業可以向原料商索取相應原料的功效評價報告,或者找尋相關文獻證明產品功效,若都不可行,只能尋找專業檢測機構做功效評價。
03
成分概念炒作無路可走
新條例以來,“化妝品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科學依據”已經成為行業共識。在此前提下,各地監管部門在對于產品名、包裝上的成分宣傳、產品功效、原料功效之間如何對應等問題的監管也越發嚴格。
與此同時,在中國成分熱度攀升、成分黨盛行的當下,成分某種程度上體現了企業的研發實力。因此,成分宣傳仍是當下主流的宣傳方式。
杭州睿研前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蔣麗剛就表示,“成分宣傳賣點仍然是目前最重要的宣傳方案。”
青眼號外注意到,在成分關注度居高不下的當下,監管部門對于成分原料宣傳的監管也進一步規范,實現監管與行業發展的良性互動,從而促進行業向好發展。
例如,就在去年,有業內人士就曾告訴青眼號外,部分地方藥監局對于化妝品包裝審核尺度出現更新,產品包裝宣稱“含有某某原料”屬于原料功效宣稱范疇,原料的功效應與產品功效一致。同時,若企業無文獻資料或研究數據,或者也未進行原料功效試驗驗證的,包裝上不能宣稱含有某某原料。
對此,有業內人士對青眼號外表示,這或表明《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項適用范圍不僅僅包括產品名稱,還可能包括包裝上使用的宣傳文案。
而在早前,廣州市碧姿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梵露詩美白淡斑修護面膜就因標簽標識成分與注冊配方不一致,產品外包裝上標注了“377VC”字樣,但注冊配方中并沒有包含“苯乙基間苯二酚(377)”和“硅石”,而被廣州市監局罰款7萬元。青眼號外今日搜索發現,梵露詩美白淡斑修護面膜為特殊化妝品,目前仍在淘寶平臺有售,不過未發現宣傳頁面、產品包裝上標注有“377VC”相關字樣。這也反映了監管的震懾作用。
總體而言,無論是在化妝品備案審核階段,還是在產品上市后的監管中,化妝品名稱與包裝上使用的原料宣稱和產品功效宣稱需要具有一致性,避免借成分炒作的偽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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